(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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