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三)以德为先,从严管理;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分类分级,精准科学;
(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公务员培训。
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