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既是贯彻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的必然要求。审慎处理文件稿中的创新之处,既需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又需具体分析、分类处理。下面结合实例谈些体会。

深刻领会中央精神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学习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精神,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增强政治敏锐性。

具体到某项工作,不仅应知晓中央的部署要求和政策规定,还应了解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完整、准确、全面掌握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熟练运用中央精神之“矢”去射相关文稿之“的”,确保党中央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例如,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规定:“体现差异化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某单位在文件稿中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考核靠前的单位,确定为第一等次”。这一创新有利于实际操作和工作开展。

又如,中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规定“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细化分类标准”,某下位文件据此将村庄布局细化为“规划发展类、搬迁撤并类、其他一般类村庄分类标准”,这一创新体现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举措。

深入了解制定背景

在审核中应认真听取制定单位的起草说明和情况解释,充分了解创新举措的现实背景,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发展阶段工作实际情况,结合中央精神、工作需要和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这要求审核人员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掌握实际工作情况,熟悉群众所思所盼,把中央要求和基层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因教条、机械审核而挫伤基层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以试点创新为例:

一种情况是符合中央精神、具有正向引导意义的试点,像行政复议代办点试点、城中村管理试点、社区康复试点等,这些工作整体方向和目标已经明确,试点主要是解决方法手段、实践路径等具体操作问题,选择试点范围一般是为了综合不同地区和单位情况,为确定最优的实践方案提供参考。

对于此类情况,即使不在上级规定范围内的试点安排,一般也不能一概否定、一棍子打死。

另一种情况是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的试点,比如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房地产税试点等,涉及事项复杂敏感、牵涉面广,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经过授权之后才能开展。

如果文件起草单位不在试点批准范围之内,则不能突破相关政策。

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对存在问题的创新,应强化释法说理,向制定单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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