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的重要举措。责任主体清晰是实现权力运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基础和前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仍存在责任主体通过隐匿方式逃避监督的问题,使得监督效能弱化,廉政风险加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权力运行过程中责任主体隐匿的表现形式

在执纪执法监督实践中,少数行使权力的责任主体采用多种方式隐藏自身身份,从而达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规避责任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在程序空转中隐匿利益“关系人”。在某些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有的责任主体出于个人不正当利益考量,以走程序为幌子逃避监督,进行权力寻租。他们惯于以表面上的履行程序、办理手续、落实制度人为地将程序架空,达到责任主体隐匿的目的。如,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个别掌握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部门或领导干部通过直接或变相推荐施工企业、违规插手招投标等方式,在项目招标程序空转中实现权钱交换。在他们的运作下,程序变成了“走过场”的摆设,成为了掩盖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遮羞布”和“白手套”。

(二)在集体决策中隐匿拍板“话事人”。集体决策对于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现实中,有的责任主体惯于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将个别人或者是少数人的意志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展现出来,达到将责任泛化、让个人利益隐藏化的目的。如,有的领导干部集体决策前事先定调子,搞“思想统一”,使集体决策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搞个人主义,先个人决策后集体研究,以事情已成定局为由,强制统一集体意见;有的领导干部依仗手中的决定权,操纵集体决策走向,行一己私心,这些都严重破坏了集体决策的民主性和集中研究的科学性。

(三)在责任错位中隐匿事件“当事人”。责任清晰、职责明确是确保权力规范高效行使的基本保障,分级负责、权责相当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现实中,仍部分存在以责任错位隐匿责任的现象,有的上级在工作部署中夹杂“私货”,利用下级对上级的敬畏心理,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实现以权谋私;有的单位通过聘用、调用的方式,将理应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承担的直接责任,转移至聘用、调用人员身上,一旦发生问题,就让他人“背锅”。

(四)在自由裁量失范中隐匿执法“关键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的权能,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如,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主体将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大搞人情执法、野蛮执法;有的将自由裁量的程度明码标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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