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反垄断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二、《反垄断法》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初步确立。然而,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决定了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相对其他行业更高,保险业也一直与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行业一同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反垄断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不当的经营者集中等概念,也必将对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监管者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对保险经营主体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引为对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但也不能否认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行为包括:与其他金融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如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捆绑销售财产险;与政府部门如一些教育部门和公共企业(如铁路、公路、民航等公共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如拿教育部门的“红头文件”,向学生强行推销意外伤害险;指定合作商家,限制市场竞争,如在汽车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纷纷指定固定的车辆修理公司,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为某种汽车指定特定品牌的配件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将有助于保险企业规范其竞争行为。

 

  二是推动市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在于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共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反垄断法的出台,必将给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深入,促进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三是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成为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20XX年,外资产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9.14亿元,占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为1.21%;外资寿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40.07亿元,合计的市场份额为5.91%。由于目前外资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市场份额还有限,同时对外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还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入股比例也有明确的限定,所以不会对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在东欧一些国家,外资在保险业的份额超过90%,造成事实上的外资垄断,一定程度影响了该国的金融安全。因此,要密切关注将来的并购活动对竞争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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