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方某科技企业部分厂房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装修工程量清单)。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承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发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料(发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90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小写:元,以工程完工后审计结算为准。

 

   第二条 发包方义务

 

    2.1 开工前1天,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周边邻居之间的关系;

 

    2.4 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5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三条 承包方义务

 

    3.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防火规定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3 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3.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3.5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工程变更

 

  4.1对工程结算文件中允许调价的材料及设备,以暂定价格包含在报价中。本项目中的暂定设备为电梯,电梯及安装暂定价每部25万元。

 

  4.2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项目预算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五条 材料的提供

 

    5.1 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5.2 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承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方,并接受发包方检验。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 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因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6.3 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6.4 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协商顺延, 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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