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

 

  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

 

  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其次,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计征,税额与转让次数息息相关,而在市场中频繁购买与抛售股份的往往正是中低收入的小股民,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现象。由此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股权转让方面征管不到位,没有起到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三)高收入人群税务违法成本低

 

  目前我国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小,大部分情况只要补交应纳税款与罚款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但是这种后果与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逃税所获得的受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由于其收入与手段的隐蔽性,大量税收违法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处罚。这也是某些高收入人群选择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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