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开展“支部建设年”活动,着力提升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责任规范

第一条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从严治党“1+3”制度体系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坚持把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各党(工)委每月组织一次党建工作调研分析,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年至少汇报一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联述联评联考”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每月要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分析专题会议,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党建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参加一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二条落实党建责任制。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政治导向,建立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的党建责任机制。党(工)委书记负责党委的全面工作,年初要主持召集党委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建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要点,与下级党组织书记逐一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组织委员承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工作进展、调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要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安排,研究制定党建工作目标,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工)委委员每人要负责联系1至2个所辖国有企业党支部,指导其制定党建工作思路和计划,开展党建活动,督促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每月至少参加1次所联系支部开展的活动。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员、职工制度,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第二章组织规范

第四条合理设置党组织。国有企业按谁设立谁组建的原则设置党组织;因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而新成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属政府直接授权的,应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党小组;党组织机构、人员变动时,都要根据实际,同步改设党组织。

第五条完善调整机制。企业并购重组、产业整合、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调整及新建经济组织时,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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