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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