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会遇到新技术、新情况,需要理工科和法律背景的复合型“知产英才”,法官如果对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很难在案件中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人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此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相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进一步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监督力度的发挥。

(二)赔偿标准比较低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愈来愈健全,但是一直存在“赔偿低”的局面,赔偿金额不足以有效震慑侵权者。这主要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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