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执行秘书 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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