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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