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初任培训任务,做到应训尽训。专业性较强、新录用公务员较多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初任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训练,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务员职业生涯第一步。
第四条 初任培训应当把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必修课,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机关意识,理想信念宗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和法律,党章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机关工作理念方法,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等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
第五条 初任培训一般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主要采取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初任培训班和公务员所在机关结合实际开展入职培训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培训班举行开班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集体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宣誓仪式和宣誓誓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有关规定执行。监誓人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二)优秀公务员作事迹报告或者经验介绍。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作开班动员。
第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开展的入职培训是公务员初任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类别、岗位和所在机关层级完善培训内容,重点加强A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所在机关职能职责和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