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这里,我结合工作实践,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大家作三个方面的交流,即:责任从哪里来、责任有些什么、怎么履行责任。在座各位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责任从哪里来?
谈到主体责任,其实质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探索实践、总结提高、创新发展、全面深化4个阶段,前后历时19年。
一是探索实践阶段(1998年至2010年)。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一文件的出台是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体系反腐)的重要标志,是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是反腐败斗争这一全党重大政治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和载体。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即“一岗双责”原则,至今仍然适用。
二是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至2013年)。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新修订的《规定》充分吸收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特别是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方面的措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时效等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13年至2015年10月)。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两个责任”,即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厘清了党委和纪委的责任,突出了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具有极强的实践针对性,成为制胜的关键一招,无疑是党建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四是全面深化阶段(2015年10月至今)。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是文字表述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制度化。
不难看出,主体责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与精髓,抓住了从严治党的“牛鼻子”。从历史发展看,主体责任概念的出炉是党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