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基础内容。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坚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我市新实践,我市连续16年荣膺“平安中国建设示范市”,蝉联“长安杯”,成为首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获批全国首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获评“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优化法治供给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应以高质量立法为基础。我们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构建完备的基层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基石。一是加强治理立法。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立足地方实际,解决突出问题,聚焦基层治理领域开展立法。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社会治理促进条例》,通过立法织密社会治理“一张网”;灵活开展“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聚焦基层民生、安全稳定、服务发展等方面,先后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在全国率先出台《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持续完善基层治理法规政策体系。二是推进民主立法。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拓展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使立法更好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持续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72个,涵盖镇(街道)、村(社区)、律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多个类别,开通“立法民意直通车”,通过电视、报纸、微信、政府官网等渠道发布立法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开展立法后评估是检验立法质量、提高制度建设实效的重要举措。我市扎实开展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后评估专项行动,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逐项开展立法后评估,对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清理,做到立法前问需于民、立法后问效于民,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二、坚持依法决策,提升决策质效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的现实需要。基层政府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其决策直接作用于人民群众,效果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更应健全科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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